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收费管理通知

已阅[11679]次 [2014-04-19]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近日,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做了明确规定。《通知》中指出,学费、择校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都属于公办普通高中的收费项目,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仍实行高限价。

治理教育乱收费

    根据相关规定,设区市市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高限价为3年合计不超过2万元,县镇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高限价为3年合计不超过1.2万元,一般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高限价为3年合计不超过6000元。学校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收取择校生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通知》要求,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获学年收取(以收费标准审批文件为主),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未经国家和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交纳学费、择校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转)学或死亡,学校因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择校费和住宿费。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河北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全日制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执行原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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