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测速点 治超速不再设“陷阱”

已阅[5052]次 [2008-12-16]

    据今年上半年统计,因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发生事故270起,死亡101人,伤36人,其中超速行驶42起,死亡36人,所占比例大。董天利副局长介绍,唐山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针对道路超速违法行为突出引发严重事故的情况,运用电子警察移动测速仪依法开展测速工作,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但是由于道路测速工作起步时间不长,部分群众和驾驶人反映强烈,误认为交警部门的治理超速是设置“执法陷阱”。
    为此,交警部门不断完善和规范道路测速工作,使测速工作体现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公开测速点,同时,提前在测速点前方竖立告示牌提前告知。
    公开测速点 
    法律依据
    唐山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刘学东介绍了法律法规在对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方面的具体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规定,机动车在非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200元,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八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500元,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罚款1000元,记6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1000元,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罚款1500元,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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