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杨 进
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摆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突出位置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攻坚计划》)明确提出,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实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结构更加合理,招生规模大体相当。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我国广大青少年一般应从中学阶段开始分流,初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普通高中,一部分接受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力争实现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与普通高中招生数大体相当。但是,三十多年后的今天,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薄弱的环节,中职与普高发展不协调,中职吸引力不强,相当一部分地区中职教育发展明显滞后,优质教育资源明显不足。这直接影响着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严重制约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存在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中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没有深入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要,没有在做大做强中职、增强中职吸引力上下功夫,而认为普通高中是人民群众需要的、欢迎的教育,简单地迎合群众子女的升学要求,工作中重普教、轻职教,以普教为重点、以升学为核心,在教育经费投入、教师职称评聘、招生安排等方面向普教倾斜,而把中职排在第二位、第三位甚至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上。
在落实《攻坚计划》提出的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结构更加合理、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中:
1、要解决认识问题,必须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中职作为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承担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责任,另一方面肩负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培养一线劳动者和实用型人才的重任。发展中职是对接产业升级、人才需求结构变革之必然要求,是缓解“就业难”和“技工荒”之必需。在广大农村和贫困地区,中职还具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作用,承载着贫困家庭子女人生出彩的希望。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任务,必须坚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的“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必须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摆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中的突出地位,把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的增量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切实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2、努力扩大职业教育比例较低地区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明显改善中职办学基础条件,增强办学基础能力。强化地市级人民政府对中职的统筹规划,根据城镇化和产业布局调整完善职业学校布局。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建好一批中职学校,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好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职学校。在经费投入上,完善中职经费投入机制和生均拨款制度,提高经费保障水平,逐步分类推进中职免除学杂费,提高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上,要及时根据招生情况对中职学校进行核编补编,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行业企业优秀生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中职学校担任专业和实习指导教师,解决中职“双师型”教师不足的问题。
3、在职业教育体系内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上来,引导中职学校从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出发,明确自己的定位,坚持以服务发展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切实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培养生产和服务一线岗位从事基础技术性的操作工作、具有中等技术水平的技术技能人才。为了实现这样的培养目标,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推进中职与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校企协同育人新机制。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学校,办好一批适应当地经济社会需要的特色优势专业。在课程建设中,彻底从学科教育的窠臼中走出来,增强课程内容的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在教育教学领域,大力推行行动导向的模式,让学生在“做中学”和“学中做”,实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调动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有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我们要通过落实《攻坚计划》,不忘初心,脚踏实地,攻坚克难,抓住一系列具有根本性的问题,把中职的发展推向一个新的台阶,努力实现中职与普高协调发展的目标。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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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冀教基〔2017〕10号
河北省教育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现就河北省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一)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
(二)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为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等。
(三)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二、切实做好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两部分组成,分开举行。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含民族团结教育)、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2017年5月15日以后进行。
(二)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总分63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和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常识(试行)》(初中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
(2)考试形式。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要多样化,可根据各学科课程特点,既有闭卷形式,也有开卷形式;除纸笔测试外,还安排外语听力考试。具体安排意见是: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3)考试时间。河北省2017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为:
6月21日 |
6月22日 |
|
上午 |
9:00—11:00语 文 |
9:00—11:00数 学 |
下午 |
14:00—16:00理科综合 |
14:00—16:00外 语 (包括听力测试25分钟) |
16:45—18:45文科综合 |
(4)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中专、中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仍使用同一套试卷。
2、体育考试满分30分,考试办法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的附件10进行。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于2017年5月底前进行。
三、进一步规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考试与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根据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体育考试以及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我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收费政策,严禁以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考的管理。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部分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到校,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初中所有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其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合理确定年度招生规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下达招生计划,同时报我厅备案。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公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将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自行录取生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低控制分数以下的学生。
(五)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文件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等有关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作出相应调整。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请各市将本地今年中考招生政策中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于5月21日前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六)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各市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七)不断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
(八)认真做好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总结工作。各市应在9月15日前,将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与试卷质量自评、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等总结报告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4]1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的通知》(冀教基[2016]13号)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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