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享受同工同酬权益

已阅[3927]次 [2009-02-03]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能否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权威解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刘建平解释,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另一单位工作,这就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种用工模式下,如何保证劳动合同的稳定?
    权威解答:刘建平表示,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被派遣劳动者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58条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第5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刘建平还表示,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符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同样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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