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农民工时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记入"黑名单"
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日起,《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正式施行。随着该《办法》以第一号省长令方式颁布,我省成为全国少数几个开展农民工权益保障地方立法的省份。
2月2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农民工权益保障会议,明确政府部门在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责任。
该《办法》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强化。
政府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要依法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把各项服务扩展到乡镇。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减少裁员。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等等。
订立合同。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规范方面,《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务工就业的基本情况,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利于农民工事先充分了解就业状况、事后维护自身权益,并从制度上杜绝用人单位回避法定责任的行为。《保障办法》还规定,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的各种证件,如果违反规定,要依法处罚。
同工同酬。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权益的核心问题。在这方面,《办法》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包括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应当同工同酬,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和津贴应当依法另行计算,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要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等。
安全生产。在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要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书面形式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强迫农民工进行违规作业、冒险作业或者其他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
缴纳保险。目前,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中。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既为今后的政策制定留出了空间,也为农民工依法参保缴费做出了强制规定。在工伤保险方面,《保障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死亡、患职业病承担责任的协议。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以及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允许本人或家属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避免因企业停产歇业或异地就业影响待遇享受,使工伤保险政策更灵活、更合理。
另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明确,目前各地要把农民工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开辟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