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教育部网站获悉,教育部就《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等方面内容,高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组织的教职工购(建)房情况”、“食堂价格”等内容应向校内公开。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高校信息,促进高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高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信息,是指高校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高校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并应当确定由其办公室或者其他机构承担高校信息公开的具体管理工作。
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应当在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党委领导、行政实施、工会参与、内设监察部门督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
高校应当在学校办公室或学校确定的其他部门内指定机构(以下统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高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高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六条 高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高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需要批准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高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高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
第九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高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分别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高校信息的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高校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就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的对象。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三条 高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 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高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高校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附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实际细化和增加内容,各高校应当根据公开内容进一步明确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
第十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高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高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学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高校信息,高校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学校网站应当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积极利用新闻发布会、年鉴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校刊、校报、校内广播、电视等校内媒体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九条 高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复制学校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高校应当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当定期对本校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将汇编置于学校机关各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适当场所,或通过学校网站予以公开,以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高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利用符合信息内容特点,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高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处理(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信息提供等环节构成。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向高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高校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高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获取学校信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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