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对象认定

已阅[6305]次 [2009-04-28]

    近日围场开始对镇内五个社区的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困难对象认定
    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己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常住人员:(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计算到2008年底)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半年以上人员;(4)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5)持有《残疾证》的人员;(6)就业困难的完全失地人员;(7)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
    2、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站经核实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加盖飨镇政府公章后报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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