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网吧

已阅[9762]次 [2009-05-26]

    昨天,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记者注意到,与上次审议相比,本次提交的草案有了较大改动,强化了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职责,规定发生违反本办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政府责任:发生重大事件,相关负责人引咎辞职
 
    鉴于实施义务教育法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办法草案应增加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等方面的内容。
 
    据此,办法草案增加的几条分别为:“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生违反本办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素质教育:小学生初中生每年社会实践10-20
 
    在推进素质教育内容方面,办法草案作出如下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小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至20天。”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网吧
 
    为保障学生和学校安全,办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和教育教学保障,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周围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
 
■招生入学:不以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为依据
 
    据悉,针对社会关心的招生问题,办法草案增加了新的规定,具体为: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的招生计划,学生入学条件和入学结果、教育教学决策、财务收支、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重大事项。
 
    草案规定: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不得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违反此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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