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忽视法定的60天申诉时效,以免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数据显示,去年,上海超出10%的劳动争议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有关专家指出,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在各地好多劳动者身上都有。由于未能及时申诉,等到打算诉诸法律时,却不知已经超出法定时效,丧失维权机会。
据悉,劳动维权出现“过期作废”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者不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错过了;二是部分劳动者到新单位工作之后,发现原单位未给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虽然有些疑惑,却又没有及时提出。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由于种种原因只能在离开单位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
为此,务工人员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侵害就要及时举报、申诉,不要明知用人单位“欠薪欠保”,依然选择“追薪拖到年关”,这很可能要吃亏。
另外,专家提醒,劳动者不要有侥幸心理。虽然超过时效,仲裁委不受理,还可以告到法院。但是,这时的劳动者有的只是诉权而不是胜诉权,法院还很可能因超出申诉时效而驳回诉讼请求,劳动者的权益也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