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隔离期间工资照发

已阅[5118]次 [2009-07-15]

    我省劳动者在被确诊为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而被强制隔离的,在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出勤对待,计发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得以缺勤或旷工扣发和减发。这是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近,甲型H1N1流感疫情已经蔓延到我省部分地区,影响到很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电咨询被医疗机构隔离或治疗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4月30日发布2009年第8号公告,明确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而一旦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那么将自然进入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即按照有关病假工资规定的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对于劳动者在被隔离或治疗期内的,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对隔离观察或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

报名电话
 上一条:徐水、清苑、满城、安新将变保定城区
 下一条:2020年河北省高职单招石家庄考区文

相关信息

河北技校网
  • 在线咨询
  •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