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上保险”

已阅[4514]次 [2009-08-02]

  自2009年起,省会将在全市中小学开展以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
 
  7月30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省会将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2009年完成加固、改造规划3年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
 
  此次“工程”覆盖省会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校舍逐栋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凡是没有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和建筑管理基础资料缺漏严重、建设程序不合规范的校舍,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依据排查、鉴定结果,为每一栋校舍建立安全档案。
 
  同时,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需要重建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严格执行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同时,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并避开淤地坝、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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