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及特殊保护措施是什么?

已阅[5754]次 [2009-08-02]

  某集体所有制的化工厂因资金缺乏,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一直没有配套,有个车间的通风设备年久失修,二甲苯弥漫,浓度大大超过卫生标准,厂领导明知这种状况会影响职工健康,却用高薪招收工人。贺某失业数月,看到招聘广告后前去应聘,与厂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后,贺某发现自己怀孕,一到至间就头晕、呕吐,医生告诉她苯是有害气体,会影响胎儿发育,甚至流产、早产或致胎儿畸形。贺某十分害怕,找领导要求调换工种,厂方说,你来厂时合同订明了工种,并且干这个工种有高额津贴,你不干怎么行?贺某为了自身和胎儿安全,坚持要求调换工种。厂方说,合同期未满,你一定要调工种,本厂别的活都有人了,只好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61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女工孕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是: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⑵《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⑶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⑷伴有全身振动的作业,如钢钻、捣固机、铸造以及拖拉机驾驶。⑸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⑹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⑺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⑻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镐、铰、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本例中,某化工厂违反孕期女工劳动禁忌规定,安排贺某从事工作现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是违法的。厂方应该给贺某另行安排适宜的工作,并且必须尽快采取改善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措施,使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的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有关受害人员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控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监督、责令厂方限期改正,对现行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至于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违法的。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也有同样规定。贺某工作中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在孕期调动工作(种)是合法的,厂方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挟贺某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1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孕期内的女工特殊保护措施还有:⑴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正常劳动时间外延长劳动肘间(加班加点)。⑵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⑶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夜间10:00到次日早上6:00);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⑷怀孕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但是,女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报名电话
 上一条:中小学校舍“上保险”
 下一条:试用期内可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

相关信息

河北技校网
  • 在线咨询
  •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