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申诉人于2003年8月6日到被诉人处工作,与被诉人签订了期限自2003年8月6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从事销售工作;合同第51条约定:“甲方违反国家和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本合同未履行期限(月)乘以本人解除合同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0%(高不超过百分之一百),支付乙方违约金。”2006年2月22日,被诉人以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为由(但未提交其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据),书面通知申诉人自2006年2月23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表示将向申诉人支付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3587.50元和尚未发放的2006年2月份22天的日工资;申诉人不同意被诉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诉至仲裁委。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7952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48976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61200元;3、按一个月工资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
被诉人辩称:被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违约金,其余的仲裁请求均不成立。
仲裁委裁决: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违约金四万六千二百七十元八角;2,驳回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使用而又极易被混淆的三个概念。
一、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的一种补偿。
(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青劳社[2002]9号)等法律法规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分为两种:一是有上限的经济补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二是无上限的经济补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高数额的限制。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比如:甲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期间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与甲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必须按照每满1年给予甲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
1,劳动贡献补偿说。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是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不间断工作的时间。2,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情形,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劳动者的月工资×工作年限(某些情形下多不能超过12个月)
这里劳动者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计算。……”之规定,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计算。
另外,根据《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八条“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得平均工资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实得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应为实得工资。
二、违约金
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方给守约方支付的固定金额。
比如:乙在,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对方3万元人民币。这3万元人民就是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违反合同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但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而我国《劳动法》未对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但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被普通适用。违约金是对违反劳动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具有惩罚的性质。
(二)违约金的确定
违约金的存在与否以及金额多少取决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任何约定不能显失公平,劳动合同也如此。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付出以及员工的工资相联系,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漫天要价。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发生争议时,仲裁员或法官可以根据事实和经验判断裁断一个合理的数额。
各地出台的劳动合同条例或规定,对违约金也是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态度。北京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了限制,《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上海、江苏等地则对违约金限定于两种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三、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过程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自己的违法或违约行为而向对方支付的经济损失赔偿费用。赔偿金大多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即使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可能发生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的数额并非以劳动合同约定数额来计算,而按照直接经济损失额为依据计算。比如: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职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本案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的是违约金而并非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