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投机倒把罪”易 绝“投机倒把”难

已阅[8746]次 [2009-08-27]

  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相比上一次刑法修订时取消“投机倒把罪”已经12年。在进入21世纪后的第九年,中国的现行法律中,终于不再有“投机倒把”这个经济罪名了。

  如果将时间的轮盘倒转回1956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陈云,曾在一次全国性的经济部门领导会议上说过这样一句话:“任何一个商人只要有机会,都会投机倒把,能捞一把就捞一把。”陈云说这话之前几年,在上海办过轰动全国的打击“投机倒把”商人的案件。在此后的40年间,商人和经商这两个字眼,一直被牢牢的与“投机倒把”联系在一起。

  时代的进步总是先于法条文字的更迭,在私产入宪、民营企业家入党的今天,再提“投机倒把罪”早已不合时宜。因此,对此次彻底从现行法律中消除“投机倒把”的修法举动,怎么褒奖都不算过分。至少,若是再发生类似两年前“月球大使馆总裁”李某叫卖月球土地的行为艺术,不会再被冠以“投机倒把”罪名。

  在我们满怀法治希望目送“投机倒把罪”寿终正寝的时候,重新认识一下当年白纸黑字上的“投机倒把罪”也许对认识今天不无益处。

  比如,已经成为过去式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第三条是这样写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其中适用情况包括“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等等十一项行为。

  如果仔细对比一下,就会惊讶地发现,这两年民怨沸腾的房地产市场竟有如此多的情形符合该《条例》的适用规定。劣质的楼房变成了联排平房,楼房倒塌,两楼“接吻”,围墙倾斜……看惯了今天社会新闻悲喜剧的人们,怕是没有几个人想起来,如此种种,早应该落入“投机倒把罪”的法网吧?

  当然,存在着“逝去的”投机倒把行为的市场不单单是房地产,也不单单是垄断企业。笔者也无意开法治进步的倒车,不识时务的呼吁留住“投机倒把罪”。只是想点出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常识:在建设遵循法治原则的市场经济已成一国共识的今天,废除“投机倒把罪”易,根除“投机倒把”的恶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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