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已阅[6189]次 [2009-08-2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管辖范围:省直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申报条件: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报材料: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1、申请筹设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申请正式设立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3、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设立中的(3)(4)项内容。
办理程序:1、具备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筹设(政务大厅);2、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设立,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4、审批机关对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登记机关登记;6、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正式设立时应提交的材料。
承办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承 办 人:梁志宏
联系电话:0311-88616207
地    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实地评审相结合
审 核 人:李士录
联系电话:0311-88616872
审批权限:主管副厅长
办结时限:1、筹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同意正式筹设的,筹设期满后,申办单位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河北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严格按程序办理
相对人申诉途径:对许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
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管辖范围:省直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在省级媒体发布广告简章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申报条件:已开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申报材料: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
办理程序:对上报的简章广告进行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到有关媒体进行发布
承办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承 办 人:梁志宏
办公地点:1514室
联系电话:0311-88616207
地    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梁志宏
联系电话:0311-88616207
审批权限:李士录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河北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严格按程序办理
相对人申诉途径:对许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管辖范围:省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申报条件:具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资格
申报材料:经省厅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举办者推荐并提供下列材料:推荐表;拟任校长人选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等。
办理程序:省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校长任职条件予以核准。
承办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承 办 人:梁志宏
办公地点:1514室
联系电话:0311-88616207
地    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梁志宏
联系电话:0311-88616207
审批权限:李士录
办结时限:新任校长核准与学校审批同步(3个月);变更校长的核准在材料提供合格后20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河北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严格按程序办理
相对人申诉途径:对许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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