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公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情况的说明》

已阅[4971]次 [2009-08-30]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依法继承 ■住房保障人群扩大到22134户 ■人均住房面积增至28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可依法继承 ■上半年两经适房价不存在虚高 ■弃购者仍可享受廉租房补贴
 
    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种方式。
 
   石家庄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石市将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调整为1004元/人,享受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由5.77元/平方米每月提高到8元/平方米每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由4.17元/平方米每月提高到6.8元/平方米每月。截至7月底,市区保障人群由去年的13180户扩大到22134户,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589万元。
 
    据介绍,年内石市将在815套廉租住房全面竣工入住基础上,通过购买和租赁的方式,再筹集廉租住房5500套,加上公开销售的3188套经济适用住房,将大限度满足广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要。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石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已由9平方米/人提高到28平方米/人。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经适房产权性质和上市交易问题,市住房局也给出了明确答复。
 
    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明确规定: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我市实行有限产权是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说,有限产权的规定,不涉及产权比例,可以有效避免少数人对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牟利,同时可保障真正有需求的低收入家庭拥有住房。国家和省的文件对经济适用住房继承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经请示省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上半年推出的两个经适房项目销售价格制定是依法依规的,经审计,项目成本是真实可靠的,不存在房价虚高问题。”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2008年两个小区建设过程中,恰逢奥运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带来了人力资源成本上升,预算的调整造成房屋销售价格相对过去偏高,因建设成本不同,房价就会不同。“所以不能就此认为比以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高就是房价过高。”
 
    “两个项目销售价格是由市物价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并于今年3月30日、31日在《石家庄日报》进行了两次公示,同时在房屋销售现场也进行了公示。”该负责人说,销售结束后购房户对销售价格提出异议,市领导要求市物价部门重新对销售价格进行了复核,市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了审计。经审计,项目成本是真实可靠的,不存在房价虚高问题。
 
    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次两个经适房小区公开销售中少数购房户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经济适用住房房款提出的退房要求,市政府同意免除合同规定的10%违约金,退房的家庭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符合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仍然予以保障,大限度地对放弃购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照顾。
 
    市委、市政府将做好小区配套建设。“小区设计聘请上海知名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努力把经适房小区打造成为居住舒适、配套完善的一流社区。”
 
    据介绍,小区的道路与市政两条主干道相接,公交车到门口;商业门脸布局合理,吃、用、购不出小区;楼道照明均为声光触摸开关,属于节能产品;小区建有中水回用用水和雨水回收,可减少树木灌溉用水;小区的绿化率为31%,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30%的标准;小区设有幼儿园和小学,中学用地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以方便居民子女不出小区就能入学。市政府要求开发企业对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按照规定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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