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将有创业补助、持《再就业优惠证》者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省会又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新举措,在税收、补助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和企业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以免错过。
■企业可申请新增就业补助
按照新规定,2009年,各类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征缴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1000元,审批期限截止到2009年底。
新增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新增就业补助审核认定表》、2008年企业职工花名册、《新增岗位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缴费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2009年企业申报时间为11月16日至11月30日。
■高校毕业生创业有补助
“大学生创业已经渐渐成为一种潮流,政府现在也正从各方面鼓励大学生创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此次的政策,毕业后一直未就业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2009年以后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
据悉,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填写《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申请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持相关证件享税收优惠
《再就业优惠证》是劳动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从去年底开始该证已停止办理,为促进就业,按照此次规定,2008年底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被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按照冀财税〔2006〕12号文件和冀国税发〔2006〕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者社保补贴延长
对2009年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此次将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到2009年年底。
对2009年以后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07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60%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2009年符合条件且已申报灵活就业人员携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灵活就业证明、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于2009年9月21日到9月30日到街道办事处办理补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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