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

已阅[7217]次 [2009-10-04]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学校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任何个人不得偷看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邮件、聊天记录。法规经历了15个月的调研和反复修改,草案二审时仍处于争议中。律师认为,有的法条具体执行起来的确困难。(9月28日《长江日报》)
 
    从某种意义上讲,维护一个人的隐私权实际上就是维护一个人的“尊严”。因为你尊重一个人就需要尊重他的人格,而尊重一个人的人格就需要尊重他的个人隐私。即便是所谓的公众人物,公开其隐私也需要经过准许方可。
 
    然而我们的一些家长和老师却认为,大人偷看孩子短信算不了什么,甚至可以是“理直气壮”的去偷看。其理由无非是自己是孩子的监护人,偷看孩子的短信也是为了孩子好。其实,隐私权和监护权并不矛盾。监护是有条件的监护,不是无条件的干涉。监护人的职责,也正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如果监护人首先便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还如何希望他人尊重呢?
 
    一个国家有国家的尊严,一个人有一个人的尊严,人格尊严是人类生而自由并享有相等的尊严与权利。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同样是中国公民,其人格自然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我们似乎从小就失去了自己的“尊严”。比如未成年时,父母处处“管”你,偷看短信翻看日记乃是家常便饭。成年后,工作了有领导“管”你,在工作上稍有差池,你的“尊严”就只能去见鬼,否则你就要下岗回家了。
 
    一个人从小就生活在没有“尊严”的环境里,可想而知由此对其所造成的影响。自己的尊严得不到他人的尊重,也就很难懂得“尊严”的可贵和懂得如何去尊重他人。所以一些人长大后,在他们的眼里,尊严又值几个钱?为了钱,出卖尊严好象是理所当然的事,更不会以此为耻。可一个人一旦失去了尊严,等于失去了做人的全部,而何谈其他的价值和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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