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酒驾将双重处罚

已阅[7132]次 [2009-10-17]

   日前,邯郸市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这一群众反应强烈的社会问题又出新规、重典治顽疾: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违法行为除受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外,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
    日前,邯郸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的通知》。通知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时,除按正常程序依法处理外,还要对其身份进行确认,并将查处时间、地点、姓名、驾驶证号、车号、处罚结果等一并抄告当地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各级监察机关对酒后驾车的工作人员,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外,还将依据《公务员法》、《邯郸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因酒后驾车一年内被抄告一次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并写出书面检查;一年内被抄告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累计被抄告三次以上的或因醉酒驾驶被拘留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对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及逃逸的,或者隐瞒事故真相、指使他人代自己承担责任、妨碍调查处理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从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为自身及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开脱、说情的,同酒后驾车人员一并同等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公车私用、酒后驾车一律从重处理;对因管理不到位致使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多次出现酒后驾车违规问题的,对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问责。从而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做到严格依法驾驶,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酒后驾车行为的发生,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碰酒后驾车这条“高压线”,树立国家工作人员良好的公众形象,确保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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