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供热公司供热不达标,居民拒交取暖费,前者将后者起诉到法院,还要停止今年的供热。近期,张家口宣化区法院针对类似供热纠纷起诉明显增多的情况,推行附加条件的调解方式,不仅使采暖户在心理上能接受,还激励企业提高供暖质量。
张家口市宣化区的王某租住了一套楼房。2008年,因暖气不热,欠了热力公司供暖费用1700多元,热力公司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热力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为王某供暖完毕,其应支付全部费用及相关利息。而王某认为,公司供暖确实不热,经多次与公司交涉也没有改善,如果全部给付采暖费用,觉得很亏。
类似的供热纠纷具有共同特点,即采暖方常常以供暖方供热达不到标准为由拒绝给付暖气费,而供暖方则以已经供热为由坚持索要,并声称如果不交暖气费今年就停止供暖。针对这种情况,宣化区法院认为简单依据证据判决可能招致采暖户不满,采暖户会认为法院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若是调解,往往以牺牲供热公司利益为代价,采暖户迟交费就可以少交费,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为此,宣化区法院推行附条件的调解方式来处理此类纠纷。采暖户先交纳部分欠费,剩余欠费以今年供热是否符合标准为条件。今年供热符合标准,采暖户如数交纳欠费和新的热费。若不符合标准,则热力公司自动放弃索要供暖费。
这样的调解结果,得到了供采暖双方的认可。截至目前,宣化区法院采用这种方式调解供热纠纷62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