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采暖期居民室内空气温度测定方法》通过审定

已阅[8935]次 [2009-12-27]

    “气温一下子下降这么多,我感觉家里暖气不够热。我自己拿温度计测不到16℃。可供热单位来测时,往往选择中午,那时本来气温就高,一测就是达标的。”每年采暖期里,都会有因为室内温度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而引发的争议。以后这样的争议将有办法解决了。记者从沧州市质监局获悉,该局起草的河北省地方标准《冬季采暖期居民室内空气温度测定方法》,已正式通过专家审定,在经过相应程序后,将由省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实施。
 
现状调查 室温测算无据纠纷多
 
      据沧州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实施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冬季采暖时室内气温的标准值为16℃~24℃。业主们可以依据这个标准或本省、市关于冬季供热的相关规定来界定室内温度是否达标,但问题的关键是室内空气温度的取证。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冬季采暖期居民室内空气温度的测定方法,这使得居民室内气温的科学测定无据可依。因供热单位和业主测量室温的环境条件、时间选择不同,得到的测量结果往往不一致,从而使矛盾不断发生,且难以调和。”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沧州市质监局提出并起草该标准。
 
标准内容 测试地点时间均严格选择
 
    据介绍,《冬季采暖期居民室内空气温度测定方法》规定,在测试房间的确定上,应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客厅、卧室、厨房、厕所等作为测温地点。阳台、过道、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保温效果差、空气流速大的地点不得设置测试点等;在测试点的确定上,测试点应避开通风口,测点离地面高度0.8-1.6m,并离开墙壁和热源不小于0.5m等;该标准还对测试进行的时间及频次做出了详细规定,从而为冬季采暖期室内气温测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目前,起草工作组正根据审定意见,对该标准进行后修改,并将于近日通过省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实施。
 
    此外,测试前应提前关闭门窗1小时以上,测试过程中室内门窗应处于关闭状态,室内应避免其它冷、热源影响测温。测试过程中不得人为遮盖散热设备。
 
市民看法 室温测量“准星”值得期待
 
    记者了解到,该标准草案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近百条反馈意见,不少市民提出了有效的建议。
 
    “按照新标准,供暖企业测量室温是必须在规定时间,在测量地点上也不能随意选择,这样就能保证公正、科学、准确地获得气温测量数据。”省会某小区业主丁先生说,这个采暖室内温度测量标准,相当于给怎么测提供了个“准星”,希望能使问题得到解决。
 
    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每年都有市民因为取暖问题提起诉讼,但在诉讼中,室内空气温度的测定存在较大争议,取证困难,这个新标准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测定方法,值得期待。
 
未来影响 新标准将为市民维权提供依据
 
    沧州市质监局参与制定该标准的专家陈征表示,制定该标准为圆满解决冬季采暖期供需双方因室内空气温度是否达标问题所引发的争议,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该标准的实施必将对规范供热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这一标准出台后,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可依据此标准对外出具检测结果。这样,也为百姓维权提供了依据。目前该标准已经通过专家审定,待经过相关程序后,将于近期正式发布实施。
 
 

《冬季采暖期居民室内空气温度测定方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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