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连续三年评完职称不聘!

已阅[7411]次 [2010-03-02]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也是强制入学的坚定支持者,他告诉记者,目前所剩的工读学校一半以上集中在北京、上海、沈阳三个地区,其中能有较好发展的学校只有三分之一。而这主要是因为生源不足。而同时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获刑10年前是3万人,现在增加到接近7万人,还有一些不到14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已经有了犯罪经历,这样的孩子监狱不能进,普通学校教育不了,用一些老公安的话说就是只能“养肥了再打”,其实对这些人都适用工读教育,完全应该强制其入学。


  但根据法律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都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不能由行政部门单独决定执行。《立法法》强调,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公立学校限制人身自由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正是反对者的主要理由之一。截至目前,只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中有明确规定,9种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主要是有多次偷窃、多次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等等。即使有此规定,在以前将学生送入工读学校的过程中,也缺少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这一环,因此在操作中仍有疑问。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指出,工读学校收治的应该是刑法理论上具有所谓“人身危险性”的人,这在国外,适用的是保安处分,即通过司法程序将其隔离于社会进行矫正,对有暴力行为的,坚持对其实施关押;因为关押既是一种惩罚同时也是一种保护,而且是对其自身和对社会的“双重保护”。皮艺军认为,对“工读生”的裁定既不应该由家长学生“自愿”,也不应由校方“人治”,而是应该通过司法程序,由少年法院来认定,并由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事实上,包括工读学校存在和运作本身在内的多数事实,都面临着法律的空白。工读教育的现状和尴尬,深层次的原因是立法滞后,作为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制订工作的专家组成员,孙云晓坦言,他对新法在工读教育方面作用的评价仍然谨慎。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并保障办学条件。


  孙云晓认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样,没有明确执行主体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使得中国的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只有宣扬和倡导功能,至今为止也没有被司法机关引用过。


  而另一方,是依靠工读学校这样的集中式甚或强制性的机构来管教“问题少年”,还是通过社区矫治之类的“软管教”方式来“春风化雨”,其思路的变迁和争论,才是工读学校兴衰的更大背景。在这一背景下,新法修订试图重振中国工读教育体系,其前景和效果仍有疑问。

报名电话
 上一条:唐山警方好样的!60天连破五起命案!
 下一条:保定虎振技校新活动

相关信息

河北技校网
  • 在线咨询
  •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