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养老机构可享多项优惠政策

已阅[3199]次 [2010-06-26]

    记者6月25日获悉,目前我省已出台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今后,在土地使用上,我省将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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