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建商品房不得再收燃气初装费

已阅[11996]次 [2010-08-31]

    8月31日讯,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于8月20日起试行。
 
    该办法还明确,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天然气经营企业利润率不得超8%
 
    办法规定,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其中,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输气损耗按不超过输气量8%计算。
 
    利润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高不超过8%核定。税金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具体办法将另行下达。
 
    居民用气价一年联动不超一次
 
    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按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及车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据悉,相关部门还将建立起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办法规定,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
 
    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前,在制定初始价格时,应将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案一并听证。听证之后需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时,可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房产开发单位缴纳燃气初装费
 
    城市燃气初装费由公共管网建设费和庭院管网建设费构成。既有住房城市燃气初装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其中,公共管网建设费要逐步纳入配气成本,适时取消。庭院管网建设费可参照工程造价定额核定。
 
    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同时,办法还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户收取带有强制性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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