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拆迁行为 坚持依法拆迁的紧急通知

已阅[5938]次 [2010-11-06]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规范拆迁行为 坚持依法拆迁的紧急通知
石建办〔2010〕167号
各县(市)、区拆迁办,各有关拆迁单位:
    随着我市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深入开展,拆迁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近期,市拆迁办多次接到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一些单位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工作方法不得当, 甚至有个别项目采取违法野蛮拆迁等行为,使拆迁矛盾与纠纷有所加剧和上升,被拆迁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了我市正常的拆迁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拆迁主管部门规范拆迁管理,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要提高认识,维护群众利益,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按拆迁程序办事。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拆迁,严格听证程序、拆迁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估价结果异议处理程序、信访工作程序、二轮征询意见程序、社会风险评估程序、证据保全程序和强制拆迁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先行调解,尔后行政裁决。对不执行裁决的,要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强制拆迁行政不作为的或在执行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 严格拆迁行政许可制度,严禁无证拆迁。凡在我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依法办理拆迁行政许可,对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石家庄市城市屋房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对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二轮征询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广泛征询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做到政务公开,要向社会公开拆迁政策法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公司、估价公司资质、工作人员上岗证、拆迁公告、拆迁工作纪律、拆迁工作程序、回迁楼规划设计的图纸、安置楼楼号、楼层、安置面积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没有拆迁工作上岗资格的,不得从事拆迁工作。坚持实行阳光拆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坚持依德拆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禁止采取大包干拆迁、暴力拆迁、株连式拆迁、突击拆迁;严禁雇用黑社会势力和社会闲杂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擅自偷拆、违法强拆房屋造成被迁人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引发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估价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拆迁行为,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要严格依法按程序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拆迁行为。
    五、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区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拆迁上访较多的项目,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组织调研,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限期解决,要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制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被拆迁人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随意许愿和乱开“口子”。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省建设厅和市政府的要求,近期市建设局拆迁办将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全市拆迁项目进行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合格或优秀单位将予以表彰奖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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