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入校

已阅[8146]次 [2010-12-11]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于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省首个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校园管理条例,明确了校园安全应该由教育、公安、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在实施过程中,除了部门之间的配合之外,家校沟通也显得尤为重要。《规定》中对学校周边、校内涉及到的交通问题都有细致要求,尤其提到特教学校,“在特殊教育学校门前有过街人行横道的,应当设置有音响提示装置的过街信号灯”。对交通复杂的中小学校门前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上下学时间适当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在校内交通安全方面,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校车”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租用车辆接送教职工和学生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规定》中要求,对有身体残疾、特定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学生,学生家长应当向学校报告,学校不得安排不适合其参加的教育教学或者其他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同时,学校也应当将学校规定的上下学时间、学生未到学校或者擅自离开学校等涉及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应当进行接送交接。
 
    对于层出不穷的校园安全事故,《规定》中也做了详细地任务分解。“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受伤害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当事人方面,则应当配合学校进行事故处理,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聚众滋事,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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