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起实施,对乘客和出租车司机都有影响
石市运输管理处法制科副科长赵平昨解读《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4种情况乘客可拒付车费
■出租车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驾驶员拒不出具出租车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乘客乘车不告知目的地的,出租车司机可拒绝提供服务
■对“黑出租”的处罚力度上升为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昨日,石市运输管理处法制科副科长赵平对即将实施的《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其中,4种情况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不出具当次发票可拒付车费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驾驶员拒不出具出租车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或故意绕行的。
■解读:按照现在执行的有关规定,驾驶员不出具出租车专用发票的乘客可拒付车费,《条例》则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当次有效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司机拒不出具乘客当时打车的发票,乘客也可拒绝付费。
此外,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的情况还新增了“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这一项,更加保障了乘客的利益。
乘客不告知目的地司机可拒载
■条例规定: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不告知目的地的;出城区或偏远地区拒绝按规定登记的;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解读:《条例》对出租车驾驶员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况也新增了“不告知目的地的”这一情况。
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保障驾驶员安全而设置的。这意味着乘客上车后不告知目的地,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绝。
乘客遗失物品可“循迹追踪”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物查询和拾物查收、归还领取制度。乘客查询、领取遗失、遗忘物品,凭当次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或有关证据办理。乘客丢失贵重物品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物品可按无主物实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解读变化:与目前执行的有关规定相比,《条例》特别新增加了关于乘客遗失物品的规定,这在原来规定中是没有的。
这一内容是针对全国出租汽车行业对乘客遗失物品登记、保管、查询、领取没有统一规定的现状专门制定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今后,乘客寻找遗失物品可以拨打0311—83622882进行查询。如果确有该遗失物品,可凭当次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或有关证据领取。
司乘收费有争议可申请调解
■条例规定:乘客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租车收费有争议的,可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调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和奖励制度。
■解读变化:将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对收费争议的规定写入条例,这也是新增的一大亮点。这项内容主要是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对收费发生争议后,相关当事人权利不明确、相关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不健全的情况制定的。
今后,如果提出申请,运管部门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双方对打车费的争议进行调解。
四种违规情况将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黑车”、超范围经营、不正确使用计价器及无正当理由拒载等四种乘客经常遇到的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
其中,对“黑车”的处罚力度由五千元至两万元,上升为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超范围经营由一千元上升为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不正确使用计价器行为由五百元至两千元,上升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无正当理由拒载由一千元上升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乘客可拒付车费的情形
1.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
2.驾驶员拒不出具出租车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
3.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4.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或故意绕行的。
“的哥”可拒载的情形
1.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
2.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
3.不告知目的地的;出城区或偏远地区拒绝按规定登记的;
4.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禁止使用车内通话工具聊天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车容不整洁、不卫生、未及时更换座套的;驾驶员经营时不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驾驶员在车内吸烟的;驾驶员利用车内通话工具聊天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填写车辆管理档案、报送营运资料的。
■解读:《条例》中新加入了“驾驶员在车内吸烟”、“驾驶员利用车内通话工具聊天”这两项限制措施,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车内环境,令乘客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禁止聊天”是指聊与经营内容无关的话题。
声音
■市民黄女士:我在打车时有时会遇到司机在车内吸烟和用电台聊天,虽然感觉有些反感,但也不好意思制止,今后遇到这种情况,我制止起来也有了“理由”,但有些担心对这些行为运管部门取证起来会有一定难度。
■石市运政稽查支队支队长杨涛:对于司机在车内吸烟和用电台聊天的行为怎么取证,我们目前也正处于一个学习和完善的阶段,下一步运管部门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对这些行为进行约束。
■“的哥”张师傅:我有几次就遇到过喝多了的乘客上车不说目的地就一味让我往前开的情况,如果我拒绝拉客,他们就说要投诉我“拒载”。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我就心里有数了,可以利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哥”焦师傅:对“黑出租”等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不仅是对我们这些合法经营者权益的一种有效保护,更是对乘客利益的维护。
■ 小资料 市区现有1.5万出租车从业人员
目前,石市市区共有登记在册的客运出租汽车6710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25家,从业人员1.5万人;各县(市)、矿区共有客运出租汽车2284辆,出租汽车公司29家。
■ 部门行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进行严打
据悉,2011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条例》要求,加大对出租汽车市场各个环节的监管措施。
此外,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条例》规定严厉打击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黑车”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 背景揭幕
《条例》出台历时6年
据悉,为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石家庄市政府于1997年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的行政规章已难以适应当前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的需要。
“《条例》从2004年开始起草到如今即将开始实施历时六年的时间,为使内容更加贴近实际、科学合理,其间几易其稿。”河北省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管理办公室主任娄殿武介绍,该《条例》与老《办法》 相比法律效力更高,不仅是石市首部专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且也是目前全省新、实用的一部出租汽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弥补了全国在出租车行业管理上的一些法律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