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

已阅[5292]次 [2011-05-10]

    为认真落实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目标,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创业领域和准入条件
 
  (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属于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二)实行“零成本”注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三)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对初创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首期注入不少于30%,二年内全部到位。
 
  (四)放宽新办企业经营场所条件,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城中村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明的,可由村(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从事文化创意和科技开发等实行“格子间”办公的企业,可注册在指定的集中办公区。
 
  二、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
 
  (五)各级财政应逐步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从今年起在预算中每年拿出2000万元设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安排每年不少于2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辅导基地和各类创业孵化园建设,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给予适当补偿。
 
  三、加强创业培训
 
  (六)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等有创业需求的人员,均可免费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
 
  (七)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创业实训基地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四、加强融资支持
 
  (八)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高不超过40万元。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安置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九)加强融资担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到2015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80家,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形成25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创业担保业务。
 
  五、加强财税支持
 
  (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仅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低生活保障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二)加大对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积极落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前扣除和软件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创业补贴支持
 
  (十三)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十四)对新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长不超过三年。
 
  (十五)对创业定点服务机构每帮扶一人成功创业,同时带动二人以上就业的,且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帮扶机构1500元的补贴。
 
  (十六)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单位为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实体,根据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长不超过三年;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长不超过三年。
 
  七、建立奖励机制
 
  (十七)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项目,被创业者使用的项目(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的),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给予每个项目2000-5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6-10户或新增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1-15户或新增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十八)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创办企业,开办五年内,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元;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0元。
 
  (十九)对于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对经创业指导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30%、20%、1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二十)建立创业典型表彰制度。定期举办全市“创业明星”和“创业标兵”评选活动,树立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对涌现出的创业先进典型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全民创业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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