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权下放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阅[7873]次 [2011-06-18]

市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三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3号)和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市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限下放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民办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4〕91号)精神,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学的法制观念。
 
二、依法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审批制度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制度,完善各环节的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不含中、省直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辖区内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工作。审批的层次为初级(职业技能等级5级)。
各区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规范学校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必须规范,各区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统一为石家庄市XX区XX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中一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办学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分正本和副本,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各类民办学校,凭批文和许可证号到我局领取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办学许可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各区均不得自行印制。
 
三、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本着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要求,明确管理和监督职责,强化日常监督。
    (一)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健全对学校教学培训工作的督导制度,及时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确保培训的正确方向,维护培训活动的有序进行,保证培训质量。制订行之有效的审批备案制度,对学校的聘任校长和招生简章广告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专业设置、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收费标准、学生学籍、年度财务审计结果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备案,并加强管理。完善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学校的合格评估,定期开展教学管理质量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并逐步开展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委托社会信誉好、业内影响大的中介组织,对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步入诚信办学的轨道。通过制度建设,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检查,是对其是否依法办学、是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要强化日常与专项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按照核查书面材料、实地检查、专项抽查等形式进行,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要定期公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资质和评估结果,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投诉的情况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受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学校进行自我监督,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有关评估检查标准,对本校的综合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等进行自查自纠。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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