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校食堂须持证经营 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明
8月24日,邢台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新的学校食堂管理规定,要求市区120余家学校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和食品安全。今后,各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经营,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按照规定,今后,市区内的学校食堂,必须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含有农药残留、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种类的不合格食品,同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新规定要求,学校校长作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学校要根据学校食堂供餐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管理人员。同时,各学校食堂还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每年按照规定体检项目到食药监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工作人员,须立即调离岗位。
另外,各学校食堂必须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和饮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