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鼓励各种资本创办家庭服务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未来几年,我市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残陪护服务等业态,确保到2015年,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5%以上。
根据《意见》,我市将实施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工程建设,建设并完善市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设立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88908890),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同时,实行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它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为促进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意见》明确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灵活就业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新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凡登记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均可享受我市就业政策。对有组织介绍到县外省内家庭服务业就业的基层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意见》明确,对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对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力创办家庭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高不超过40万元(此政策执行期间为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它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意见》要求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参加家庭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获得的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实施“家政服务培训工程”,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对招聘此类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