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得将社保费当工资发放

已阅[3352]次 [2008-12-10]

问:一些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从工资中代扣,他们就辞工走人,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有的人刚签订劳动合同、办完社保缴纳手续没多久就走了,这样公司又得办理终止合同,转移社保手续,实际操作太不方便,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不缴纳社会保险,直接将社保费当工资发给员工是否可行?

    权威解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刘建平明确表示,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社保费发给个人的做法是错误的。
    刘建平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一些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给个人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刘建平认为,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认真履行缴费义务,不仅是劳动关系双方应尽的法律义务,而且对于保持劳动者队伍的稳定,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老有所养,也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该公司来说,当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保险意识,逐渐消除劳动者不愿参保、不想缴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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