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制定《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草案,旨在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草案中,农民工就业、工资、社会保险等7方面权利将得到进一步保障。即日起,省政府法制办就此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
1、劳动就业权:政府要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并将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专门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和农民工开放,并按规定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2、土地经营权:农民工土地不受损失
草案规定,农民在非农产业就业后,其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其依法实施的流转活动,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对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3、 人身自由权:招用农民工不许扣押证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级、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工作起止时间等内容。
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资格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的工会应当及时吸收农民工入会,并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 同工同酬权:农民工与其他职工相同待遇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并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以及安排农民工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对农民工的加班工资和津贴应当依法另行计算。
用人单位至少每月一次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报酬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并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5、劳动安全权:农民工劳动卫生条件须得保障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的农民工病人进行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权:农民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患职业病所应承担责任的协议。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依照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当将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7、教育就医权: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免疫
农民工务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农民工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农民工子女到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费用。
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当地学校予以接收。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适龄子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免疫规划,与当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
省政府法制办即日起就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05005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hbwx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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