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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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扩权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教育、科技、建设局:
   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高农民就业技能,加快农民转移就业,促进地方劳务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阳光工程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充实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机制,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就2007年阳光工程实施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阳光工程要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提高补助标准;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培训质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监管。通过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加大项目实施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劳动力现状以及2006年资金配套、项目实施等情况,2007年,全省对8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培训。其中,示范性技能培训任务20.5万人(国家下达我省示范性技能培训任务20万人,省本级示范性技能培训任务0.5万人);创业培训任务0.5万人;引导性培训任务57万人;农业科技培训任务2万人(任务分解见附件1)。
    示范性技能培训主要是在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要对用工量大、就业相对稳定的行业和工种倾斜,注重开发新的劳务品牌,逐步增加高技能培训专业的比重。
    创业培训要使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村劳动力或返乡想创办企业的农村劳动者掌握创业技能,带动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灵活就业。培训机构凭参训人员成功创业证明或自主就业证明领取培训补助。
    引导性培训是使农村劳动力了解目前的就业形势、劳动法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城市生活以及防治艾滋病知识等常识性知识,进一步加大阳光工程的宣传引导力度。
 
农业科技培训是农业产业内培训,由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实施。

三、补助标准
    2007年,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示范性技能培训按照27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创业培训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农业科技培训按照15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引导性培训由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按高不超过5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重点用于引导性内容培训和宣传组织推广阳光工程。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要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捆绑使用,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时间制定出相应的补助标准,原则可参照以下标准制定:培训时间为15-20天,补助标准为200元以内;培训时间为21-60天,补助标准为200-600元;培训时间为61-180天,补助标准为600-8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农民参训的具体补助标准必须依据培训实际成本,对不同工种、不同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项目实施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项目管理经费,切实保障管理经费的落实。基地的认定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进行运作,筛选认定一批培训信誉好、设施设备完善、贴近农民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各培训机构采取先行垫付培训补助资金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待培训结束转移就业经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培训机构,确保财政资金让农民直接受益。各市也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试点,逐步推广培训券制度。

四、制定工作方案
    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地任务申报情况、上年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本年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制定了2007年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的培训任务控制指标。现随文下达(见附表1)。请各市、扩权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控制指标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于4月8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和扩权县(市)资金申请报告,于4月20日前预拨资金。逾期未报资金申请报告的,省财政将不预拨补助资金。各地要及时将示范性培训任务控制指标进行分解,并抓紧制定本地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必须明确不同培训时间的人数比例和补助标准。各地于4月15日前将本地的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资金安排计划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见附表2)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阳光工程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除要加强对所辖学校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管外,还要积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机制,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分析统计,严格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继续加强培训-就业-维权工作力度,大力整顿培训市场,严防未被认定或被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的机构冒用阳光工程基地品牌欺骗参训人员。

六、提高培训质量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不断创新培训模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在继续落实质量建设八条要求的基础上,抓好以下工作:
    (一)延长培训时间。从2007年起,阳光工程培训时间原则上调整为20-180天。对培训时间达不到20天的(低不得低于15天),要按月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技能培训专业备案表》(见附表3),并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见附表4)一起报省阳光办备案。各级阳光办要按月汇总培训时间不足20天的培训情况,与培训进度月报表一起报省阳光办备案。
    转移就业以稳定就业为主导,积极引导受训农民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注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提高高技能培训比重。通过阳光工程实施,带动地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劳务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二)拓展技能培训内容。在重点开展用工量大的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引导阳光工程学员就地就近转产转岗就业。要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多的优势,鼓励建筑行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积极开展建筑类专业技能培训。
    (三)规范引导性培训。各级阳光办要采取措施,加强引导性培训工作。要继续发挥“空中课堂、音像课堂、流动课堂”引导性培训三个课堂的作用,提高培训的效果。引导性培训内容应包括城市生活常识、基本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知识、艾滋病防治等方面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统一使用全国阳光办推荐的《农民务工培训读本》,继续免费发放给受训农民;统一制作引导性培训标准化课件,供各培训基地使用。  
 
    (四)打造培训品牌,支持优质培训基地。加强阳光工程品牌基地建设,强化阳光工程品牌效应,要把打造培训品牌作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转移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通过打造品牌,提升形象,吸引生源,扩大规模,占领市场。今年,省阳光办将认定100家培训质量好、硬件设施强、就业渠道相对稳定的培训机构作为品牌培训基地,各地在政策资金上要予以重点扶持。在方便农民培训和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培训任务和资金向优质培训资源倾斜。充分发挥县级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作用,同时重视发挥乡镇和地市以上培训机构的作用。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培训质量和就业率为标准,建立培训基地的进退机制。各市、扩权县(市)于4月8日前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性技能培训基地汇总表》(附表5)报省阳光办备案。
    (五)开展对失地农民特困家庭培训援助行动。按照有关要求,今年要把失地农民列为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对象,并予以重点政策扶持,其培训补助标准原则可按照1000元/人执行。各市要确定一个县(市)作为试点,开展失地农民特困家庭培训就业援助行动。省阳光办将对该项工程进行全程跟踪监控,总结并推广典型经验,在今后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更好地推动失地特困农民转移就业工作的开展。
    (六)继续完善“培训超市”。加强“河北阳光工程网站”建设,完善并扩充网站内容,办好“培训超市”,让培训专业与市场就业信息有效链接,切实为广大农民提供培训自选服务,使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培训机构、用工单位与农民培训的良性互动,形成河北特色的“阳光工程培训就业大集团”。
    (七)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地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调研,制定有利于稳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务洽谈会、招聘会、对接会,培育劳务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实现农民多渠道、稳定就业。

七、强化项目监管
    2007年为阳光工程项目监管年。各级阳光办要在继续落实好阳光工程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机制,加大力度,切实加强项目监管。
    (一)上好“第一节课”。要在严格执行四个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监管五项制度的基础上,把上好“第一节课”作为加强项目监管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好。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阳光办主抓工作的同志必须到班,并认真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和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市、县阳光办、财政等部门要共同(至少2人以上)核实学员身份,检查招生简章,采用降低培训补助成本的培训机构要必须将培训补助资金数额向学员讲清楚。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第一节课制度。
 
    (二)明确监管责任。各级阳光办主要负责本地培训任务控制指标的分解,督促基层阳光办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并对基层工作进行检查。市、县级阳光办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管,严把招生关、培训质量关和转移就业关。在每个培训班次第一节课、随堂抽查、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县阳光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见附表6)。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助资金的核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补助资金,核查后及时拨付到位,禁止将资金先行切块拨付到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负责。各级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管理评价。全国阳光办将依据各地工作进展、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对各省阳光办开展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办法”另行下发),并将评价结果与次年任务和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各地阳光办要参照省阳光办做法,对本地阳光办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次年任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2007年,全国阳光办将开发并积极推广阳光工程网上监管系统,对项目实行数据库管理,跟踪各省培训进展,对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我省也将对设区市、扩权县(市)进行系统管理和网络跟踪。
    (四)实行动态管理。各级阳光办要依据月报统计情况,对本地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进展慢、确实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
    (五)加大奖惩力度。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省阳光办将在次年相应增加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将在次年相应减少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除追回违规项目资金、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基地招标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缓报、瞒报、不报,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违纪问题,以及与培训机构联合套取阳光工程资金的阳光办,2年内取消其承担阳光工程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八、加强政策培训和工作宣传
    要加强对各级阳光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阳光工程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项目制度的落实和规范管理。要加大阳光工程工作宣传力度,充实宣传内容,充分挖掘当地在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务工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要丰富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张贴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宣传的效果和针对性。2007年,全国阳光办将结合阳光工程实施三周年,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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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培训项目

   

  

引导性培训

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

农业科技培训

合计

   

570000

205000

5000

20000

800000

石家庄市

55000

22000

500

2100

79600

其中

平山县

2000

2000

100

100

4200

辛集市

3000

2500

100

100

5700

承德市

55000

19000

500

1100

75600

其中

承德县

2000

1000

100

100

3200

丰宁县

2000

1000

0

100

3100

张家口市

45000

18000

500

1400

64900

其中

怀来县

2000

1000

0

100

3100

张北县

2000

1000

100

100

3200

秦皇岛市

50000

17000

450

800

68250

其中

昌黎县

3000

2500

100

100

73800

唐山市

50000

22000

600

1200

73800

其中

迁安市

2000

2500

200

100

4800

遵化市

3000

2000

0

100

5100

廊坊市

50000

13000

250

1100

64350

其中

三河市

1000

1000

0

100

2100

霸州市

3000

2000

100

100

5200

保定市

52000

18000

500

2100

72600

其中

安国市

2000

1000

0

100

3100

涿州市

2000

1000

0

100

3100

定州市

2000

1000

100

100

3200

沧州市

50000

16000

400

1500

67900

其中

任丘市

2000

500

0

100

黄骅市

3000

2500

100

100

5700

衡水市

54000

18000

450

1600

74050

其中

冀州市

3000

1000

100

100

4200

安平县

1000

200

0

100

1300

邢台市

54000

18000

400

2100

74500

其中

清河县

3000

2500

200

100

5800

宁晋县

2000

1000

0

100

3100

邯郸市

55000

19000

450

2000

76450

其中

武安市

2000

2000

100

100

4200

大名县

2000

2000

0

100

4100

   

0

5000

0

3000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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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所技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农民培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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