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我的技校网 | VIP会员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中国领先的劳务信息平台

欢迎您,请 [登录] [免费注册]  
 
首页
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是:河北技校网>>就业版>>民生关注>>开发商报纸公告交房属于“书面通知”吗?

开发商报纸公告交房属于“书面通知”吗?
已阅[31477]次 [2009/11/7]

开发商报纸公告交房属于“书面通知”吗?
    问:现在有些开发商经常在报纸上刊登交房公告,并特别提示,逾期不办理交房手续的后果自负,而业主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约定,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那么,报纸公告交房算是“书面通知”吗?如果业主没看到报纸,没去办理交房手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并负责解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第11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以此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是开发商的约定义务,而且必须采用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也就是说,前面所述的开发商采用打电话、托人捎口信等方式通知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是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如果购房人不来办理交房手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开发商承担。那么,何为书面通知呢?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此可以将书面通知理解为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开发商将交房通知直接送达购房人。为留存证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可让购房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开发商通过信件的方式邮寄交房通知书。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好采用邮寄回执,并且在信封上写明邮寄的内容。也有的开发商通过公证邮寄的方式向购房人寄送交房通知书。
第三,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常用的方式就是发送传真,通过传真的方式向购房人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另一种方式就是,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
    由此可见,在新闻媒介上发布交房公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书面通知”,一旦发生纠纷,尽管开发商可以举出证据证明,其曾经通过新闻公告的形式通知了购房人交房,但是该通知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购房人可以据此抗辩。


    技工招聘频道为企业提供网上招聘技工服务,您可以在此发布您的技工招聘信息,供求职找工作的技工人员应聘。

·如何发布技工招聘信息?

·怎样使信息排名靠前?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汇款信息 | 会员服务 | 免责声明 |
CopyRight 2006-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唐山创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 备案序号: 冀ICP备09009038号
电话:0315--3859044 13832811994 传真:0315-3859044 网站负责人:孟老师13400450071
邮箱:hebjxw@163.com 客服QQ:孟老师 郭老师 韩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