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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竣工验收以通过什么单位的验收为标准?
已阅[10269]次 [2009/11/7]

商品房竣工验收以通过什么单位的验收为标准?
    问: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商品房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有人说以建设局质检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的验收为标准,也有人说是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还有人说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为标准,请问谁的说法正确?
    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提出来很有必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㈡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从这两条可以明确看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的,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也会进行验收,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是属于综合验收的范畴,是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履行行政权力的行为,更多的履行一种监督的权利,而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个方式,也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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