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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阅[7125]次 [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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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2007]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现将《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二○○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
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培养规划,充分发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
  (一)统筹培养规划。根据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确定的目标,“十一五”末全省高级技工将占技能劳动者的23%、技师和高级技师占6%,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规划将统筹纳入到高技能人才规划中。“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重点扶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建设,11个设区市应各建成一所以上设备设施优、师资队伍强、教学管理精、培养质量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到2010年,全省要建成高级技工学校20所,技师学院15所;“十一五”期间,各院校每年招收以高级技工及以上等级为培养目标的学员应不低于20%的增长率,到2010年,全省招生人数达1.7万人,在校生达4万人;“十一五”期间,院校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短期资格培训的人数应达5万人次。各设区市要根据以上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院校培训资源现状,将院校建设列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教学督导,引导其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二)提升院校基础能力。《河北省职业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提出通过推进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等“五项计划”,增强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各地要抓住发展机遇,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将技工院校建设切实纳入当地“五项计划”中,积极争取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国债资金等经费支持,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建设一批示范性院校和实训基地,提高技工院校的综合办学实力。要注重加强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建设,重点抓好师资能力、市场需求分析能力、品牌专业培养能力、教学模式开发能力的提高。要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31号已转发),认真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教材精品建设项目”、“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创新项目”、“高技能人才远程培训项目”和“高技能人才实训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加强技师学院建设。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在面向新生劳动力开展后备高技能人才学制教育的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任务。随着技师学院地位的确定,我省技师学院的建立将由原来在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加挂牌子的形式,变更为正式审批设立。各设区市要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方针,把技师学院的建设纳入当地职业教育的总体规划,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的支持,主要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或其他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院校,建设技师学院。在为当地经济建设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同时,积极承担当地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师资培训工作。
  (四)规范技师学院管理。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技师学院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制定有关政策及设置标准,受理、评估技师学院的申请开办,承担省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办理技师学院学生注册、毕业前职业技能鉴定等事宜。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辖区内技师学院的日常管理。
  技师学院设立的基本条件为:办学规模达3000人以上,其中,高级技工及以上等级在校生占总在校生的40%以上(或达到1200人以上);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学制培养经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达到50%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达到20%以上;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培训每年至少500人次。根据以上基本条件,由省劳动保障厅将参照《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技师学院的规范名称一般为“XX技师学院”。在技师学院前,可根据院校所在地区或行业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非省属院校也不得冠以“河北省”或设区市以外的地域名称。
  (五)技师学院的评估认定。对现有技师学院,省劳动保障厅将于2007年4月底前组织专家依据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进行重新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同意,并填写《技师学院备案表》(见附件),连同省政府批文复印件,一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可给予长不超过2年时间的筹建期,再进行申报备案。2年后仍未达到相应条件的,将撤销其技师学院牌子。
  今后我省行政区域内技师学院的设立(包括行业企业申请开办技师学院),均按照属地原则,由技师学院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2月底或8月底前申报,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专家,严格按照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进行考察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一个月内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www.molss.gov.cn)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我省也将在河北劳动保障网上公布技师学院名单及开设的专业,为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各技师学院培养专业如有变化,需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二、明确培养目标,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六)院校的培养目标。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目标包括培养高级技工、培养预备技师和培养技师或高级技师。培养目标主要依据招收对象的基础条件而确定。
  1、培养高级技工。主要招收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对于电子商务等知识技能型职业(具体职业目录经研究论证后确定)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教育期限一般为2~3年。鼓励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培养初、中级技术工人的同时,经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核准后,积极开展高级技工培训。  
  2、培养预备技师。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制教育期限不少于2年;对于知识技能型职业,可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也可以招收相近专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为1~2年。  
  3、培养技师。学制培养技师的招收对象主要是企业在职职工中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2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人员。脱产培训的期限不少于1年,半脱产或业余培训的期限不少于1200学时。
  4、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培训。院校开展非学制教育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培训,招收对象应符合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培训期限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标准学时执行。
  (七)深化院校教学改革。要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的方针,推进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教育教学改革。要围绕市场和企业的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探索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办学模式。在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过程中,要不断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培训内容,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技术革新和解决生产实际难题的能力。技师学院在探索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的同时,要调整办学方向,通过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的多种方式,逐步增加招收企业在职职工的比例,扩大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培养培训计划,对不具备开展职工培训能力的企业,要协助企业与院校建立对口培养、委托培训等形式的联系,多渠道增加在职职工的培养生源。
  (八)启动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是以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为目标,以校企合作为纽带,以分阶段培训和考核为特征的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从2006年9月开始,各院校新招收各类技师专业学制学生,原则上实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2005年及之前招收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技师专业学生,按规定经过企业综合评审和业绩考核合格后,可发放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预备技师毕业前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将与学生的学期考试结合进行,技能操作考核由省劳动保障部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预备技师证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预备技师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号,并提供查询服务。 预备技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九)强化院校教学质量管理。各院校在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的同时,要把提高培养质量放在突出的位置,要按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体系,提高院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培养质量。要认真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严格执行规定的学习、培训期限,选用优质教材,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定期检查、评估教学质量,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三、强化校企合作培养,创新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模式  
  (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我省将尽快筹建由省政府主管领导及劳动保障、国资、财政、教育等部门负责人、省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河北省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全省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的统筹和组织协调。 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当地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的统筹和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布局和企业实际需求以及培训资源现状,制定本地区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发展规划,制定激励政策和办法,健全完善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制度环境;
  2、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先领水平的企业,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作为参与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成员单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与企业对接平台;
  3、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专业、人数、标准等需求信息,引导院校和企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十一)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模式。院校和企业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企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设立咨询机构、定期召开咨询会议等形式,联合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培训课程和教材,确定培训考核方法。在继续完善共同培养、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合作方式的基础上,还可采取以下合作模式:  
  1、共享师资资源。企业可以利用院校师资,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培训。院校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也可以选派教师到企业跟班生产实习,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现状。经考核评审合格,企业高技能人才可以转评或转聘为相应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2、实行多元培养方式。院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学制学生,可以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弹性学制、学分制,以及导师制、模块式、课题式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允许学员采取工学结合、分阶段完成学业。
  3、强化实训实习。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训实习可以分为技能实训和生产实习两个阶段。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实训主要在院校进行,鼓励企业为院校提供实训设施设备。生产实习主要在企业进行,企业要制定实习场地使用、实习指导教师配备、实习安全管理、联合课题攻关等项规定,并提供较为先进的设备设施,通过在生产岗位上的“传、帮、带”,进一步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和团结协作的意识。  
  四、制定激励政策,推动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  
  (十二)制定和完善鼓励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密切校企合作,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高技能人才相关工作经费。积极协调物价部门,落实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收取培训费用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冀政〔2005〕14号文件关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方面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的政策落到实处。我省还将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完成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率、毕业生就业率等为重点,制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考评奖励办法。各院校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各地要给予适当奖励,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劳动保障部将把校企合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技师学院备案的必要条件。我省在遴选、确定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国债资金支持项目、以及劳动保障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实施的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将优先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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