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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一)

已阅[8633]次 [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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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特制订《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本《标准》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时代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适用于各有权对保安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适用于各培训机构进行相应的职业培训,也适用于外国在国内注册的保安服务组织和培训机构;其它需要引用标准的文件也可参照使用。
五、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
    六、本标准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门归口实施。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合法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无毒、无腐蚀性等正常环境中。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和体能标准,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自卫、自控、沟通、指挥、 
协调及自主学习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师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公安、法律或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保安员:
(1)本职业保安员经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个月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2)取得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中级职业毕业(专业)证书。
(3)军队退役人员、单位保卫员及其它相关安全专业人员、政法院校中专以上毕业者,愿意从事本职业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依法设立的保安专业大专毕业证书。
(3)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毕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保安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硕士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师: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4)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1.8.3鉴定考试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现场问答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以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的比例依次进行 ;体能测试以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的比例依次进行 ;保安师与高级保安师的综合评审成立专门的评审委评审,评审委成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按实际操作项目需要确定;保安师与高级保安师的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的场所进行。
2.基本内容和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诚信明礼,钻研业务,提高技能,增强体能,加强修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安全服务。
2.1.3工作纪律
(1)保安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依约保护客户的安全。
(2)保安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3)保安员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4)保安员要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5)保安员要依约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服务单位的商业机密。
2.2基础知识
2.2.1基础理论知识
(1)保安服务业的产生和发展
(2)保安服务的基本法则
(3)保安服务组织的概念、性质、任务及组建的条件、程序
(4)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禁止从事的活动
(5)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及行为规范
(6)保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2.2基本业务知识
(1)保安勤务知识
(2)安防技术知识
(3)消防安全知识
(4)现场保护知识
(5)队列知识
(6)保安礼仪常识
(7)安全管理知识
(8)安全咨询知识 
2.2.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基本法律常识: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的相关知识。
(2)民商事法律常识: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知识。
(3)行政法律法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交通安全法、信访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4)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公安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其他与保安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3专业技能
2.3.1安全防范技术设备操作技能
2.3.2消防器材操作技能
2.3.3计算机操作技能
2.3.4防卫技能
2.3.5初起火灾的扑救
2.3.6聚集人群的控制与疏散
2.3.7交通疏导
2.3.8民商事调查技能
2.3.9其他相关技能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初级保安员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 能 要 求  相 关 知 识 
一 守卫 (一)出入口
守卫 1.能指出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
2.能检查出入人员和车辆的证件
3.能通过巡查发现异常情况
4.能指挥、疏导人员与车辆
5.能按规定要求登记来访人员及车辆
6.能用规范语言与客户单位人员和工作对象交流
7.能解答来访人员的简单询问
8.会使用基本的通讯、报警设施
9.能按规范接待来访人员 1.门卫基本常识
2.检查证件的方法
3.查验货物的基本方法
4.指挥疏导人员与车辆的基本手段和方法
5.通讯、报警设施的使用方法
6.安全门等门禁系统的使用方法
7.接待来访人员的规范 

(二)目标部位守护 1.能够正确掌握守护目标的特点及周边地形特征
2.能够清理目标区域内无关人员
3.能够开展简单的防火、防盗、防泄露等工作
4.能正确使用常用灭火器材
5.能够发现常见的安全隐患
6.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报告
7.能够协助保护守护部位发生的案件现场
8.了解守护目标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 1.守护基本知识
2.防火常识
3.常用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4.识别安全隐患常识
5.案件现场保护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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