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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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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在就业工作的通知》(唐政函『2006』23号),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6』8号),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目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
    三、市对各县(市)区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各县(市)区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定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唐政函『2006』2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鉴定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100元;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120元。 
(二)职业培训补贴。
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符合唐政函『2006』2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唐政函『2006』2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符合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采取定点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等方式对接受培训人员给予帮扶。职业培训机构代上述人员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附经其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汇总表、《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初级技能培训高不超过400元,中级技能培训高不超过600元,高级技能培训高不超过1000元,创业培训1000元。具体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长不超过3年;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其中,非“4050”人员补贴延长期限长不超3年,延长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唐政函『2006』2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长为3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的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合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享受财政贴息,其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 、市财政各承担12.5%)。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唐银发[2006]50号)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合法用人单位工作的,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唐政办函『2003』139号),给予每人每月100-300元的岗位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但高不超过当地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就业困难对象执行)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其他就业困难对象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七)特定政策补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在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特定政策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中一起下达。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八)劳动力市场建设。
    各县(市)区财政还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五、各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县(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保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保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县(市)区材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七、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市属以上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管理企业的特定政策补助,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
八、各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十、各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对资金审核把关的劳动保障部门指就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唐财社『2003』24号)同时废止。
 
 
 
二0 0六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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