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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已阅[9949]次 [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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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加快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工人考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经劳动部批准,现予以颁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和《规定》,深刻领会《条例》和《规定》的精神实质。 明确《条例》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仍是指导工人考核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建立健全工人考核制度的基础, 也是制定《规定》的依据。 《规定》是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对《条例》所赋予的新内涵,是对《条例》的发展和演化。 只有在贯彻《条例》和原有的工人考核制度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落实《规定》, 逐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从而摆正《条例》和《规定》的关系,把贯彻《条例》和《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当前,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首先要抓好《条例》的继续贯彻和实施。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人考核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工人考核工作的指导与服务, 切实建立起初、中、高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制度,并使其规范化、正常化。要配合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做好岗位技能工资试点企业中的工人考核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试点阶段,各市、地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工种及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均需报省劳动厅批准。
 
    三、目前,国家已制定了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和按摩师八个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这八个工种列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选择了车工、钳工、汽车维修工、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和计算机操作与维修等工种作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各市、地要在上述的工种范围之内选择试点,不得扩大试点范围。对尚未列入国家和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范围,或属于鉴定范围,但未被列入试点的,仍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由工人考核机构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属于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可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试点范围和意见,报请省劳动厅同意后实行。
 
    四、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重点是列入国家和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工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和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对于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社会其他人员,要在自愿、协商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五、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列入国家和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范围内,根据当地的优势和《实施办法》中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选择、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在选择试点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条件,树立全局观念,破除部门之见, 选择真正具备条件的企业或各类培训、教育实体,充分体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在试点阶段,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均由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选择、 推荐,报省劳动厅审查批准;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数量可按当地本行业从业职工的人数确定,一般该行业从业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可选择一个鉴定站,在此基础上,行业从业人数每增加5000—10000人,可增设一个鉴定站。
 
    六、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考评员的条件,在本人申请, 单位同意的前提下,精心选拔和推荐有关行业、工种的专家和名师担任考评员。在试点阶段, 由省或省委托市、地对他们进行培训和资格考核,由省劳动厅进行资格认定后, 统一颁发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站不设固定的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聘请、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七、根据《规定》要求,省劳动厅建立“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目前暂与河北省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市、地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组建当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了保证工人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衔接、协调和平稳过渡,各市、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目前不宜独立建制,可采取适当增加编制,扩充人员,与当地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或教研室合属办公的办法。
 
    八、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实现劳动力管理科学化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做为劳动部门转变工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搞好指导服务的重点来抓。在职业技能鉴定试点阶段,要严格选点、精心组织、审慎行事,既不能搞一哄而起,也不要等待观望。同时,要加强对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了解、认识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任务和实施办法。确保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附:《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强对社会劳动力的管理,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职业技能开发, 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技师任职条件》、《高级技师任职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对劳动者进行的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站(所)和所有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省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统筹规划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 (所)的布局;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权限。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按照管理权限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五)、按照管理权限对考评员实行资格认定、聘任、管理和使用。
    (六)、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办法,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二)、经批准组建当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规划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按规定权限核发《技术等级证书》。
    (五)、按管理权限对考评员实行资格认定、聘任、管理和使用。
    (六)、对当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市辖区)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职责,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省劳动厅的领导下,负责协调、 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对市、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
    (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性文件和规定,并监督检查其落实。
    (四)、对省管考评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考核。
    (五)、组织、管理省级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的试题库。
    (六)、协调、指导省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
    (七)、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九条 各市、地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当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接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具体职责是:
    (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
    (二)、对省发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性文件和规定在当地的贯彻、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当地考评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考核。
    (四)、协调、指导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
    (五)、推动当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十条 经省劳动厅批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建立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受省劳动厅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委托, 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业务指导, 对特有工种的考评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考核;开展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建立若干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实施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和省职业技能鉴定站两类。鉴定的类别、等级、工种和范围由批准建站的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均为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能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场地、设备、设施。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 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手段。
    (三)、具有懂业务、善管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考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其中主要管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依托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培训实体建立,由批准建站的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布局。
 
    第十六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并符合建站条件的单位,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写出建站申请(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的建立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写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表》,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 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上报或对其进行考察、审批。
    (二)、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省劳动厅审查、批准, 并报国家劳动部备案。 鉴定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种中特殊工种高级工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由省劳动厅审查、批准。
    (三)、除省劳动厅审查、批准以外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劳动厅审核备案。
    (四)、省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报省劳动厅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省劳动厅统一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并进行注册,编号。同时分别授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或《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 规定和办法,受理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对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按规定组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具体实施考试、考核工作。
    (四)、按规定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鉴定报告,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对鉴定结果的核查。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要自觉地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严格执行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不得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设立分枝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进行站外鉴定。
    (四)、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用的鉴定试题,必须通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国家题库中提取;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用试题,必须从省题库中提取。 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按照规定收取鉴定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
    (六)、职业技能鉴定站应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在正常情况下,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要逐步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鉴定结果实现微机处理。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聘请社会各行各业的专家、 名师和能工巧匠组建考评员队伍,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行业特有工种的考评员,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聘请并管理、调配。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资格;其中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鉴定技师的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中鉴定特殊工种高级工的考评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培训和考核,省劳动厅进行资格认定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除省管考评员以外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站中的考评员,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培训、考核,市、 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报省劳动厅核准、颁证。行业特有工种的考评员, 由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心负责培训、考核,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报省劳动厅核准、颁证。
 
    第二十四条 不同行业、专业(工种)和等级的考评员资格条件、 培训教材和大纲,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委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市、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评员一律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可连聘连任。 鉴定站鉴定时需要的考评员,按鉴定的类别和等级, 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并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评员守则和考场规则,服从劳动行政部门的调配。
 
    第二十七条 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由所在鉴定站支付评审费和差旅费。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属于国家和我省列入鉴定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实体(含社会力量办学)的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须认定技术等级和技师资格的职工;
    (四)、需要认定技术等级和技师资格的境外就业、劳务输出人员,军地两用人才,个体私营劳动者,待业人员及其他社会各类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需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出具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从事本工种年限证明信及原技术等级证书等材料,填写《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由鉴定站进行资格审查后签发准考证, 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三十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逐级参加鉴定, 不得越级鉴定。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内容。两项考试、考核均及格者,为鉴定合格。其中技师资格的鉴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上岗、任职的凭证,是各单位招工录用,工资分配的依据,同时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 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技师合格证书》、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特殊工种高级工的《技术等级证书》,由省劳动厅审核、颁发; 除省颁《技术等级证书》以外的其他《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颁发; 省行业特有工种的《技术等级证书》,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需按省劳动厅的规定,加盖有关印鉴后方为有效。
    (五)、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省劳动厅统一订购、发放。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订购或印制证书。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劳动厅商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有关人员实行监察。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 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的工作;考评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二)、(三)、(四)、(五),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收回标牌;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罚没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三)、 (四)、(五),伪造、仿制或滥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宣布所发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所发全部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申报条件、考场规则、考核办法、 考评员的管理及《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等,按照省劳动厅印发的《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等十一个技术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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