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向市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1.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8.外省市在沪机构聘用的及本市赴外省市(境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9.办理了《工作寄住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0.委托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档案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个人委托的程序是:
1.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原档案所在机构或单位的凭证。(区县人才中心存档卡、劳动手册、原单位辞职证明或退工单、劳动(聘用)合同、调动工作介绍信等)
2.(1)签订《个人委托档案管理合同》;
(2)办理档案管理凭证。
3.交纳费用
★单位委托的程序是:
1.提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登记证);
(2)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样本;
(3)失业金缴纳凭证。
2.(1)签订单位档案委托保管合同书;
(2)提供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员工名册及原档案所在地的凭证。
3.议定缴费方式。
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受理时间和地点是:周一至周五9:00──-17:00,上海市大木桥路123号及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