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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准备修改《拆迁条例》

已阅[6553]次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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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组织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亦向记者证实,其已获悉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
 
  今年7月,《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迁条例》,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
 
  7日,沈岿联合北大四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当晚,记者致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该室一位官员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这一建议书;至于能否给北大五教授反馈,“目前还没有建立对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立法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正在研究怎么反馈。”
 
  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是审查法规备案、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的专门机构。
 
  北大五教授建言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
 
  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此举获得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知名律师王才亮的支持。
 
  《拆迁条例》此次被质疑的内容共有18条,分别是第4、7、13、15、16条,第3章(共13条)。
 
  据沈岿教授介绍,这份建议书已于7日通过特快专递和传真两种方式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拆迁条例》被指违法
 
  “《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五位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五位教授一致认为:“《拆迁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起,历经8年,其原有框架已经不再适应宪法、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
 
  依法补偿完才能拆
 
  五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
 
  应完整修改涉拆法律
 
  “地方政府、开发商联手与民争利的现象在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长期从事拆迁法律业务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指出,在拆迁中,获利的多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而被拆迁人绝大多数是拆迁后买不起或得不到与被拆迁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屋,从而引发众多社会问题。
 
  对学者们的建议,王才亮表示认同,并更深一层认为,当前应该对整个涉及拆迁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
 
  “仅修改《拆迁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王才亮认为,应制定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取代《拆迁条例》;按照《宪法》、《物权法》规定,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并且在上述立法中提高可操作性,重点规范对违法拆迁和听证环节规定罚则,遏制暴力违法拆迁。
 
  《拆迁条例》三问题
 
  ●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法律法规打架处
 
  ●谁来补偿?
 
  《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
 
  《拆迁条例》: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
 
  《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条例》:民事法律关系。
 
  被打乱的拆补顺序
 
  国家法律规定:先补偿,完成补偿才能完成征收,征收完成才能开始拆迁。
 
  地方实际操作:引发矛盾的案例多是先征收(不含补偿),然后边拆迁边补偿。
 
  来龙去脉
 
  法律法规打架
 
  1991年3月22日,为了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国务院公布了《拆迁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但在1994年,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开发商逐渐走上前台;同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被视为地方政府逐渐倚重土地财政的因素之一。
 
  10年之后的2001年6月,修改后的《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物权法》公布施行。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立法法》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高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按照一般法理原则,新法效力高于旧法。《拆迁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五位教授认为“其相关内容已经与新法发生抵触或冲突”。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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