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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决胜宝典:捍卫就业权益

已阅[8447]次 [20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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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警惕求职“陷阱”
  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为了使你能够顺利找到合适的职业,你还应该在求职的过程中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以下这些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希望能为你提供警示,帮助你避开求职航道上的暗礁:
  · 试用期“陷阱”
  每一个职位一般都会有初的试用期,但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期”一说,延长试用时间,或是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应聘者不合格为由拒绝续约。而在新《劳动法》中的规定则是:试用期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会在下文中为你详细介绍,下面这个故事中的小王就是因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了自己: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试用期过长,不过因为他已经有了法律意识,并在之前已经比较系统地了解了法律和法规,因此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更多的毕业生并没有像小王这样早做准备,也缺乏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因此,终会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诉:
  小杨终于得到了某公司的试用通知,开始上班了。他做的工作是网络维护。第一天,主管带他到公司各个部门走了一圈,熟悉情况,对他的业务能力也做了初步了解,对他也挺满意的。可是第二天,当他准备去上班的时候,却接到了公司打来的电话:“对不起,你的那项工作我们已经有更合适的人选了,你不必来上班了。”对公司的这个“解雇”决定,王同学觉得十分气愤:“我做错了什么?他们凭什么在上班的第二天就把我撂下了?!”
  即使再气愤,小杨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这个结果。因为从一开始,该公司就以试用为名,没有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他没有办法讨回公道。
  · 口头约定“陷阱”
  有些毕业生在毕业之前通过实习,已经和实习单位达成了录用的意向,但由于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契约,因此后也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这里提醒你,即使是就业协议,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口头约定。毕业生小张就是由于契约意识淡薄,在就业时碰到了麻烦:
  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小张认为自己工作的事就这么定了。没想到的是,等他毕业后正式到公司报到时,公司以岗位已录满为由拒绝予以录用。
  由于小张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就业协议,孰是孰非,已无法定论,小张只能自吞苦果。
  · 廉价劳动力“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不讲究诚信,会以各种方式,比如无故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把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的部分费用,由职工缴纳的部分,也有明确的数额规定。
  小华是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专业的大四毕业生,暑假时她在一家规模较大的报社实习。由于表现出色,实习结束后被报社录取。这样大四后不久,她便在这家报社上班了。报社表示要为她办理相关手续要再过两个月,小华也同意了,毕竟工作难得。这样尽管签定了劳动合同,小华仍未正式进入报社。慢慢她了解到,自己和同岗位的同事比,工资是他们的60%,而且由于单位一直说的手续问题拖着不给她办,她现在还没有上社会保险。
  在这个案例中,其实小华已经有了初步的法律意识,但是仍然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她虽然发现了问题,却不知道要怎么去解决。而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了小吴的身上,小吴却采取了有效的方法维护了自己以及同事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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