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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已阅[4089]次 [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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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建设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做好今年的培训工作,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8]1号),为确保我省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阳光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我省阳光工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通过提高标准、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农民技能层次,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省劳动力现状以及2008年资金配套、项目实施等情况,今年,全省对8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培训。其中,示范性技能培训21万人,创业培训0.5万人,引导性培训56.5万人,农业科技培训2万人。 
    三、培训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时间 
    阳光工程培训为30-180天,低于30天的培训,要以县为单位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专业备案表》(附件2),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中长期培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阳光工程培训质量和技能层次。各地全年30天以内培训比例要控制在30%以内。 
    (二)培训内容 
    阳光工程继续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科技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要在抓好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装饰、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手工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同时做好阳光工程学员就地就近转产转岗就业工作,为当地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引导性培训方面,鼓励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安全生产、农村土地流转和艾滋病防治等知识为主的引导性培训。继续制作引导性培训标准化课件,免费发放各培训机构。阳光工程培训班须根据标准化课件开展引导性培训,落实8课时的培训要求。 
    创业培训方面,要使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村劳动力或返乡想创办企业的农村劳动者掌握创业技能,带动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灵活就业。培训机构凭参训人员成功创业证明或自主就业证明领取培训补助。 
农业科技培训是农业产业内培训,由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实施。 
    四、补助标准 
    继续对不同工种、不同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中央及省级财政对各设区市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为320元,对扩权县(市)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为340元,省本级示范性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为540元,由石家庄市组织实施和监管,资金下达石家庄市;省级财政对创业培训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农业科技培训按照15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引导性培训由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按高不超过5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重点用于引导性内容培训和宣传组织推广阳光工程。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要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捆绑使用,根据不同培训专业和时间制定出相应的补助标准。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要重点用于技能培训补贴,提高补贴标准。 
    五、制定实施方案 
    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地任务申报情况、上年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本年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制定了2008年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的培训任务控制指标,具体任务目标见《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任务分解表》(附件1)。各地要将各项任务目标及时分解落实,实施方案务于6月30日前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要进一步充实阳光工程办公室人员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号)和我省《关于转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05]29号)要求,认真落实阳光工程工作经费。要严格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要通过行政处罚或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要通过培训任务和资金投入的适度集中,培育规模培训基地,创建一批精品课程、精品专业,打造以地域或技能为标志的劳务品牌。  
    (二)强化机构管理  
    各地要抓紧开展基地认定工作,并于5月8日前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附件3)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进一步规范基地认定程序,坚持就业导向,推行订单培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努力将积极性高、培训质量好、就业渠道广的优质培训机构吸收到阳光工程中来,确保受训学员能够学有所成。对2007年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评定为“2007年河北省阳光工程百家品牌培训基地”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采取措施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能力。要督促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保证有一支理论基础扎实、业务技能精良、教学能力突出的教师队伍承担阳光工程培训工作,保证受训农民人手一本编印规范、实用易懂的培训教材。要充分发挥建筑等行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多的优势,鼓励建筑等行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积极开展建筑类专业技能培训。 
    (三)规范质量考核 
    1、继续开展“四位一体”培训模式。一是拓展引导性培训内容。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采取措施,加强引导性培训工作。要继续发挥“空中课堂、音像课堂、流动课堂”引导性培训三个课堂的作用,提高培训的效果。引导性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知识、艾滋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统一使用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推荐的《农民务工培训读本》,继续免费发放给受训农民;二是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根据市场需要,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努力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业务能力,使其能到岗即能工作,减少农民外出就业的盲目性;三是开展创业培训。通过培训,提升农民的创业意识,使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村劳动力掌握创业技能,创办自己企业,带动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就业;四是开展农业科技培训。依托有条件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或中等农业学校,开展农业产业内培训,致力于培养一批留得住、养得起、用得上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专家。 
    2、加大技能鉴定比例。从2008年起,各地要将受训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作为考核阳光工程的重要指标,采取加大补贴力度等方法,鼓励和督促培训机构积极引导受训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根据当地实际,在现有基础上细化量化质量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强化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阳光工程培训的层次和水平。 
    3、加强对阳光工程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各地要建立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开展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项目基础管理、项目资金管理、社会效果等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并要求每年第一季度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对当地上年度阳光工程专项资金配套情况进行摸底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绩效评价办法详见《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4、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跟踪管理。积极吸纳有创业意愿、有经济实力和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参加SIYB创业培训。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办关于开展 “SIYB”创业培训的要求进行,要建立培训及成功创业的台帐,内容包括:学员入学登记表、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合格人员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及成功创业人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将跟踪监管。要按照“月报制度”将学员入学表、学员选择流程表、培训班活动报告表、培训评估表及后续服务活动报告(由创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按照SIYB质量监控体系要求网络报送)及时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便于我省农村创业培训工作的持续发展和工作的连续性。 
    (四)严格项目监管 
    各地要认真落实阳光工程四个管理办法和五项制度,强化对各培训班次的跟踪监督和过程监管。要运用网络监管系统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进行监管,及时录入相关内容,按时准确上报工作信息。要结合当地实际,继续对培训任务指标实行动态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培训机构的职责,认真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监管登记表》(附件4),将项目监管责任落实到人。要进一步规范学员台帐,从2008年起,统一将培训台帐和就业台帐合并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就业台帐》(附件5)。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设区市、扩权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务于每月底前将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附件6)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并督促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及时通过阳光工程监管系统填报当地培训和转移工作进展。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推行在阳光工程监管中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宣传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阳光工程工作情况,争取相关支持。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工作宣传。宣传要突出“阳光工程”品牌,重点宣传各地典型经验和典型学员事迹,凸显阳光工程在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扩大阳光工程影响,促进形成全社会关注农民、关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带动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开展。我省继续将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编印阳光工程宣传挂图免费发放各地,要在阳光工程项目县各乡镇、村委会主要公共场所、宣传窗口和培训机构广泛张贴,调动农民参训积极性。 
    河北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401室 
    联系人:杨秀萍         
    电  话:0311-88616151    传  真:0311-88616730 
    电子邮箱:yangxiuping@he.lss.gov.cn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农    业    厅 
 
     财    政      厅           教    育    厅 
 
     科  学 技  术 厅           建    设   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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