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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阅[5499]次 [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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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2〕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和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及价格监管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和村集体负担的文件,须征求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意见。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减少供水环节,降低农民水费支出。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益,不得借注册登记或检查的名义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落实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制
 
  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和惠农补贴落实等领域的乱收费以及通村公路、社会抚养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方面向村集体集资摊派等。严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农惠农富农资金及向村级组织各种补助补贴资金,查处在落实惠农政策中加重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负责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本系统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治理向农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治理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向村集体摊派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治理向村集体摊派报刊和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费用超限额问题;工商部门负责治理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中乱收费的问题。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治理方案,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规范管理村级组织收费,严禁将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非法方式管理村务。严格监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严格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程序执行。建立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向村级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培训和其他非行政服务等行为,且需向村集体收取费用、捐款或赞助的,须报送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村级组织不得在村财务列支。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探索建立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制度。
 
  五、强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1〕29号)规定的议事范围和程序,认真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公示制度,及时将筹资筹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格管理筹集资金,村民筹资实行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单独核算、专项用于所议项目的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要全面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村民公示审计结果。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限额、一事一议项目范围、筹集资金账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对超出一事一议议事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加重农民负担、增加村级债务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假项目、假筹资、假议事、假账目等,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查处平摊以资代劳款、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乡(镇)统筹使用筹资、县级集中管理筹资款项等行为。
 
  六、认真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一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向农民、村集体和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治理、一事一议项目及财政奖补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公室和省政府纠风办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重点督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要列为省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
 
  七、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违规收取的各种费用和截留、挪用各项补贴、补偿资金的,一律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一律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一律予以纠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努力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落实农村基本政策的主要抓手和具体体现,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将涉农收费、惠农政策、投诉渠道等内容列入监督卡。落实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及农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减轻农民负担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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