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需提供哪些资料?
问:去年,我购买了一处预售商品房,过几天就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了,我想问问,除了拿钥匙,开发商还需提供哪些资料呢?
这个问题是许多购房人都关系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省市商品房交易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有的开发商为了赶工期,往往不顾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是否齐全便仓促交付,使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并负责解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第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_________。”第11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知,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提供如下资料:第一,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提供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第二,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注意是“出示”),该证明文件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但是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另《消防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除此以外,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也规定了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如2003年底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新建房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定为北京市房地产商交付预售商品房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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