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车位应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其收费合理吗?
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往往将停车位作为购房的重要因素。许多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场,然后将车位卖给(出租)业主,也有的小区将房屋一层建成车库或者小房,业主或者自愿购买,或者与商品房配套出售,还有的开发商在小区空地上(露天)规划出停车位,或者出租给业主,或者归业主无偿使用。请问车库、车位应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其收费合理吗?
从我国当前的现状来看,居民小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面非封闭型停车位。这种停车位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对此类停车位的开发成本较低,而且其占用的土地使用费往往已经分摊在小区建造的整体成本中。因此其权属一般不存在争议。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对此类停车位多采用分摊销售的方法,即开发商在不能保证一户一个停车位的情况下,将停车位销售给全部业主,每位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停车位的购买费用。现实生活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地面停车费不是停车位的租金,而是停车保管服务费。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封闭型车库。这种车库又分为两种:一是地上车库,开发商将商品房一层设计为车库和小房(储物间),业主购买自愿,面积不一,价位(单价)一般等同或者高于楼层,该车库同住房一样,一户一门,产权归业主所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商一次收费(购房款),除代收办理产权登记的契税、费用外,一般不再收其他费用,车辆由业主自行保管,丢损自负。对此,业主一般没有异议。另一种是地下车库,四周封闭,划分车位,业主共用,对此类车库,《物权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只是对非封闭型停车位(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但对于车库的归属予以回避,从而导致认识上的重大分歧,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有四种:业主共有;开发商所有;以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决定归属;以当事人约定确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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