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厅长朱正举解读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

已阅[4588]次 [2009-02-19]

■权威解读

日前,省政府率全国之先,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省的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破题”。昨天,省建设厅召开了新闻通气会,朱正举厅长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城建的活儿投资公司全包

按照《意见》要求,成立的城建投资公司(或集团),将是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将政府部门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统一划归投融资主体。政府还要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及权益,统一由投融资主体运营管理。

朱正举告诉记者,现在,我省各地的财政、发改、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城建项目融资和建设任务,造成多头融资、多头建设、多头管理的无序局面。有的市虽然也有城建投资公司,但规模不大、经营不活,所起的作用也只限于一些城建项目的“贷款机器”,没有真正形成投融资机制。

朱正举说,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具体融资、建设和运营。

《意见》规定,各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和投融资主体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城市建设投融资决策机构,并作为政府投融资管理的决策层,负责确定建设资金的投向和融资方案,审批资金平衡计划等投融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投融资主体的钱从哪儿来

为提高投融资主体的"造血"机能,《意见》提出,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城建资产注入、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等形式,不断扩大其资产规模,提高其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

据介绍,现有的城市建设资金将统一划归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使用,有条件的市、县(市),要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注入力度。

对新完工的可经营性城市资产也将划入投融资主体。承担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还将享受国家相关财政、税收的政策优惠。

■如何控制投融资主体的投资风险

可以采取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应收账款或股权质押担保、财政专项收费受益权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承诺等多种方式为城建投融资主体融资担保。

《意见》明确,从财政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经营开发性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基金,委托投融资主体管理和使用,逐步形成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城建投资主体偿债保障机制。

另外,为防范投资风险,《意见》提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财政部门不能为投融资主体作融资担保,防止财政债务危机;投融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担保,避免造成大面积金融风险;财政拨付给投融资主体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互相挪用。

■投融资主体的融资渠道会很宽

《意见》特别指出,鼓励在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设立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通过项目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进城镇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

朱正举告诉记者,投融资主体将拓展多种形式的城建融资渠道。

首先是扩大直接融资比例,解决直接融资在河北省城市建设总投入中比例过低的问题。《意见》提出的方法之一是,灵活运用企业债券、股票上市、信托计划等融资渠道,创新直接融资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另外,鼓励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通过收购、兼并和其他方式,培育1-2家上市公司;鼓励他们积极争取省级政府债券的发行试点工作,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扩大在城市建设领域投资。

另外,《意见》还提出创新土地经营机制,要求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意见》还指出,要加大力度盘活存量资产。对经营性的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转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回收资金。

对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政府回购、财政补贴、收费收入支持、特许经营授予等方式,公平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对涉及大量机器、设备采购的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资金投入问题。要积极采用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建项目的融资创新。

按照《意见》,2009年底以前,各设区市建立起定位准确、功能完善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融资具体政策和措施,初步实现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到2010年底前,基本建立起适应我省城镇化发展需要的投融资体制。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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