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暴力拆迁将追究刑责

已阅[4529]次 [2011-07-15]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有关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过渡期内高可获36个月临时安置费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责
 
  日前,《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获通过,将于今年8月5日起施行;2002年5月20日石家庄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市人民政府要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
 
  征收部门应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
 
  《办法》规定,石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石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新华、桥东、长安、裕华等市内五区的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五区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石市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石市及其所属各县(市)、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内五区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石市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征收权限
 
  被征收人超过150户由市政府决定
 
  《办法》规定,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分割转让和分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住宅房屋租赁;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这一规定的,不予补偿。
 
  据了解,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房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
 
  《办法》明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
 
  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50户以上的,应当经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市)、矿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75户以上的,应当经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公摊补助
 
  标准视被征收房屋具体情况确定
 
  《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据介绍,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征收奖励办法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公摊基准补助系数,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公摊基准补助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
 
  房产评估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办法》规定,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评估确定。
 
  折旧系数确定方式为: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年限为基数确定;无批准年限的,以两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办法》要求,石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应当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搬迁安置
 
  过渡期内高可获36个月临时安置费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过渡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费的两倍计发。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期房的合理建设工期内约定过渡期限,并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的合理建设工期为:6层以下的为18个月,7层至11层的为24个月,12层至24层的为30个月,25层以上的为36个月。
 
  搬迁期限
 
  确定的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办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追究
 
  暴力拆迁构成犯罪将被追刑责
 
  《办法》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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