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比例分到各初中

已阅[7824]次 [2012-11-21]

    河北省今年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各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计划分为统招生、名额分配生两类。各县(市、区)要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依据本县(市、区)或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或依据各初中学校的在校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数,按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
 
  同时,提倡各县(市、区)将一定比例的其他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助生招生指标,也依照本县(市、区)或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按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今后,各设区市可根据情况逐年提高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到校的比例。
 
  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对正常转移学籍、休学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名额分配生资格认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公助生录取时,同一批次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先录取统招生后录取名额分配生的顺序录取公助生。统招生的录取方法是:首先,要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考生的升学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划定预选分数线,预选人数一般控制在统招生招生计划数的1.3倍;然后,对达到预选分数线的考生,既可以采取依据其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三项整合的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也可以采取在达到综合素质评定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按照学生升学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对升学考试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应主要参照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名额分配生实行分校录取。为保证大限度地完成名额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低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根据各初中学校的名额分配指标数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的名额分配生指标,可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回,转为面向本地的统招生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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